
市人社发〔2021〕6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
关于成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联合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稳定,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
一、组织机构
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3号),主任由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派一名副院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发文单位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指导调解中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工作,其余工作人员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部调剂。调解中心由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聘任三方四家(人社、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政法系统、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相关专业人员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多元化、规范化、信息化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工作职责
(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申请人自愿申请立案前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或组织当事人订立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二)开展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调解中心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联合处理机制,充分利用三方四家(人社、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政法系统、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相关专业人员资源,挖掘发挥各方优势,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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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桂林市中级 人民法院 |
桂林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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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总工会 |
桂林市工商业 联合会 |
桂林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
2021年3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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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3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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