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烟草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桂林市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6月27日17:30前通过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桂林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并注明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6-1号桂林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邮政编码:541004
电子邮箱:glyczmk@163.com
附件:桂林市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
桂林市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以及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监管平台、“信用中国(广西桂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布。
第三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市烟草市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并向失信联合惩戒监管平台、“信用中国(广西桂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全市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应用工作,并及时将其认定的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给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审核、发布。
第四条 桂林市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发布管理方式。
第五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且不满一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
(三)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六)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违法烟草专卖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认定涉烟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九)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具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失信信息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且不满一年的,列入烟草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一)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的;
(三)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的;
(四)具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失信信息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采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生效的处罚决定书等;
(二)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的涉烟案件后下发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文书;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 失信行为认定机关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当事人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组织听证并书面反馈听证处理结果。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并送达告知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十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首月定期将上季度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送至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在每季度将名单录入失信联合惩戒监管平台,并公示至“信用中国(广西桂林)”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审批事项时从严审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依法依规不予延续或者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有效期。
(三)依照信用承诺、卷烟经营诚信协议、诚信互助小组公约等,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零售客户履行相关约定义务。
(四)必要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和奖项,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根据烟草行业卷烟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管理的相关制度从严约束和惩戒,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按照《桂林市卷烟零售客户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激励类指标内容获取加分、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侦查工作、参与本行业有关社会公益活动等,信用评价得分在100分以上的。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自愿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重新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
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期限内重复发生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一般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当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在接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将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十四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无效的,原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向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反馈。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得继续对外公示、提供查询服务,相关信用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定期核查各县级局烟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情况。对于应报送而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及下辖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或故意瞒报信息、篡改结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烟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可向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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