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促进我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各搜救成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水上搜救人命救助成功率,结合桂林市水上搜救工作实际,制定《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2019〕109号)《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0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编制过程
2021年12月,桂林海事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0号)要求,将制定《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工作纳入日程,并成立工作专班,组织精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讨论制定的方向,开展资料收集,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于2022年3月9日至3月16日向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搜救成员单位征求意见,3月10日至3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第三章搜救补偿:补偿对象、补偿标准。
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搜救奖励和补偿的申请、审核、实施相关程序。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对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违规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一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五、《办法》中奖励对象的范围
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六、《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奖励补偿资金的评审和发放的原因
(一)桂林市地处内陆地区,河流狭长,水上险情等级一般不超过Ⅳ级,多个社会组织长期参加水上搜救工作,为保障广大市民及游客的水上人命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桂林水上搜救中心以年为单位进行搜救奖励和补偿的评审,主要是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搜救奖励补偿评审、公示、发放都有严格的程序,周期较长,每年组织一次比较符合实际。
(三)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和补偿是我国的通常做法。
(解读单位:桂林海事局 联系电话:0773-383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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