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贯彻全区、全市第四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开展“打好九大会战、奋战70天”冲刺行动,全力做好今年四季度各项经济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围绕打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硬仗,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重点行业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大个体、养殖场)通过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丰富营销手段等方式,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不断提升产能利用率,实现全年产值突破,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年度GDP增幅目标。
三、 主要内容
(一)畜牧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对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登记的,且2020年全年出栏量增速比2020年1—9月出栏量增速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奖励2—15万元。(具体标准见正文,下同)
(二)工业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全市2020年年报产值2亿元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及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奖励5—80万元。
(三)建筑业的奖励范围及标准:一是对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且排名前14的建筑业企业参照《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领导联系服务工业发展“一联三”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20〕2号),享受重点工业企业相关惠企政策。二是在完成2020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增长8.5%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奖励建立30-150万元。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经国家统计部门审核认可或反馈,2020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批发业、零售业法人企业,2020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10的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2020年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大个体)奖励。奖励金额4.5—30万元。
(五)旅游业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经国家统计部门审核认可或反馈,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增速比2020年1—9月增速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规上旅行社企业、2020年新增上规入统的旅行社企业(大个体)进行奖励。奖励金额5—20万元。
(六)营利性服务业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年电信业务总量达到45亿元及以上的电信业企业奖励5—50万元。
(七)第四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与第五项旅游业、第六项营利性服务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有交叉重复的,除有特殊说明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四、工作措施
(一)申报及评审程序
1.奖励申报。具备申报条件且自愿申报的独立法人企业(大个体、养殖场),按要求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2月底前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2.奖励评审。按照行业对口管理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相应的奖励评审组(畜牧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业、电信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由市商务局负责;住宿、旅游业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具体奖励评审规则,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大个体、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奖励企业(大个体、养殖场)及奖励金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奖励。
3.依法统计。企业(大个体、养殖场)所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保障措施
1.强化精准施策。坚持用足用好现有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同时根据三季度经济运行最新情况和形势变化,调整优化有关措施,在落实自治区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精准扶持力度,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采取更具有四季度特色的有力措施,对症下药、重拳发力,力争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2.强化绩效奖励。对各县(市、区)新增“四上企业”入库,按个数和总数排名进行绩效加分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按功效记分法进行绩效加分奖励。2020年10月—11月每新增入库1家奖励0.2分,最高不超过1分。对全年新增入库企业总数、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任意一项排名前6的县(市、区)分别进行奖励,第1名2分,第2名1.7分,第3名1.4分,第4名1.1分,第5名0.8分,第6名0.5分。若新增企业数或增幅相同,则新增营业收入高者或总量大者排名靠前,名次不得并列。
3.强化分析调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每周开展经济运行分析调度,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密切跟踪目标进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收到成效。
(三)企业相关数据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法定数据为准。
(四)本奖励措施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参照本奖励措施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五)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六)本奖励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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