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建立便捷、精细、快速、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解决“一包丢”的问题,我市发布了《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背景及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适用管理范围,各管理机构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作业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单位规定及法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重要方面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长期以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置基本处于规范状态,但是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长期处于停滞或不规范状态。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居民将生活垃圾混合一起丢在垃圾桶或垃圾池,难以分拣和分类收集处理。
二是居民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至路边或隐蔽角落,对我市的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也存在垃圾“一包丢”现象,既浪费资源,也不利于低碳生活,增加了垃圾处理成本。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从源头遏制其无序发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各设区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完成《办法》的编制。
二、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本《办法》广泛征求了一市十县六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邮政管理局等40个单位的意见。
其中,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临桂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林业和园林局、团市委、妇联等24个单位对《办法》无意见。龙胜各族自治县、叠彩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6个单位对《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对市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对龙胜各族自治县、叠彩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截至意见反馈时间结束,仍未收到灵川县、全州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象山区、秀峰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会、邮政管理局的意见,因此均视为无意见。
同时,在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对该办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
三、适用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我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四、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要求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含汞废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调整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方式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市政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设施管护单位或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有关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是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三是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六、对分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收集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是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或者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的;未在运输车辆外部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
四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在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五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实行双向监督制度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类的,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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