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参加综合险的缴费比例(不含生育保险,下同)由8.5%降至6.9%,参加单建统筹险的缴费比例由7.0%降至6.0%,参加住院险的缴费比例由6.0%降至5.0%。
二、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单位补缴降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降费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调整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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