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日友好交流协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民罚先告[2023]5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住建大厦北楼三楼305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连续五年未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条)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桂林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