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5月第五次修正版),旧版中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亦可将遗体火化。”删除。为完善殡葬管理工作及有效衔接死亡证明开具的环节,桂林市殡仪馆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邀请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来馆调研交流相关工作。


就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开具《死亡证明》的问题,双方认为,在村里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由其家属直接与所属村医联系,村医实地查验确定为正常死亡后负责出具调查材料,由家属持调查材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交流结束后,由桂林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所辖村医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以便将此措施落实到位。
此次调查交流活动的开展,打通了农村居民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最后一公里”,是桂林市殡仪馆积极响应新《条例》落地实施,多举措推动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全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之一。(桂林市殡仪馆 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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