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桂林卉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侯双凤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42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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