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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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静超等43人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78-(3、12、27、31、32、35、36、40、41、42、43)号仲裁决定书,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78-(1、2、4、5、6、7、8、9、10、1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3、34、37、38、3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78-(3、12、27、31、32、35、36、40、41、42、43)号是仲裁决定书,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对本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2026〕第78-(1、2、4、5、6、7、8、9、10、1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3、34、37、38、39)号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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