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
民生类-民生类-医保

关于公开征求《桂林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

2026/03/30 10.0k 阅读 88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公开征求《桂林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

2026-03-30 10:25     来源: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难题,有效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长期照护负担。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桂林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方案科学可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各类单位及广大市民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宝贵意见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4日。反馈意见时,请务必注明提出人姓名(单位全称)、联系电话,以便后续沟通对接、逐一核实研究。

反馈渠道:

1.信函邮寄至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万福路鼎晟大厦,邮编:541100),信封注明“长护险实施方案意见反馈”;

2. 电子邮件发送至glsybjdyk@guilin.gov.cn,邮件主题标注“长护险实施方案意见反馈”。

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各类意见,合理吸纳融入方案。感谢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  



桂林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照护压力,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保政策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

2.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3.统筹层次。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二)基金筹集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均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扣缴。

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支出。 

2.未就业城乡居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按1:1共同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费率从0.15%起步,5年内逐步平稳过渡到0.3%。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扣缴。当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其中0.15%从个人账户扣缴。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费率为0.3%,每月从个人账户扣缴。

6.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所需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纳入参保资助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二、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制定。

就业人员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长期护理保险费。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不足缴费年限手续的,同步缴纳相应年限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

(三)保障标准

1.起付标准。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2.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1)机构护理。入住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失能人员,根据其服务资质,为失能人员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与医疗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对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失能人员,由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为其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与医疗护理服务。家属及其他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的居家护理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实施。

(3)社区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生活照料服务。

3.待遇支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基金根据参保类别和失能等级实行据实结算、限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

(1)机构护理。职工重度失能Ⅰ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000元,重度失能Ⅱ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重度失能Ⅲ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400元。

居民重度失能Ⅰ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600元,重度失能Ⅱ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700元,重度失能Ⅲ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800元。

(2)居家护理。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的职工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均为1200元、居民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800元,用于支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3)社区护理。职工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000元、居民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500元,用于支付在社区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费用。

(四)基金支付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

在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五)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市医保局制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六)政策衔接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发展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首次评估服务费,以及按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

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规范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按服务包、按项目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四)严格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者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优化经办管理

强化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市级经办机构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控制在当年度保费总额的5%以内,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统一落实全流程文书管理。完善对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挂钩。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七)做好配套支撑

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做好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大局,加强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金融监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统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管理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协同做好基金管理等

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协同做好宣传动员。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等机构建设,推进加快发展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供给,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交互等工作。

民政部门、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精准实施。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院校加强护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相关工作环节的责任保险产品等供给,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有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异地护理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或条件成熟后实施,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7.15%,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缴费比例调整为7.0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8.65%。

(三)居民征缴时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不晚于2028年开展保费征缴工作。

(四)实施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编辑:李扬   审核:刘萌   核发:阎林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