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时代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19〕23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以交往交流交融为主要途径,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把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融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中,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持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决胜桂林“两个建成”目标,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工作,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更好贯彻落实,更加深入人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系更加完备,在全市建成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成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三、重点工作
(一)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1.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基本国情教育、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等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民族复兴梦,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造性、重要性和优越性,不断增强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团市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2.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全面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党政干部教育、公民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各方面,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中华经典进党校、进学校,推动优良家训进社区、进家庭,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加大民族文化作品创作,打造一批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影响的文艺作品。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优秀少数民族文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进校园。〔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3.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网络学习、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特别是党和国家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有关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体现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工作中,体现在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强化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
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在资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以文化活动、“双拥共建”等形式搭建更多群众便于、乐于参与的平台。坚持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着力提质扩面,突出干部、青少年、知识分子、信教群众等群体,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等创建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工委、桂林警备区、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5.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方式。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技术、新媒体扩大对外宣传,打造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宣传载体,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理论,积极传递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唱响互联网平台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做好涉及民族因素舆情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桂林日报社、市民宗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6.推进创造相互交融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积极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活动,促进从空间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进一步交融,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感情交流;办好“民族节庆”活动,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掌握情况,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劳动力就业、医疗保障、子女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社区。〔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宗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让农村社区留守人员得到更好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增进民生福祉
7.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优势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让同一区域的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和工作力度,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突出抓好就业培训,通过提升技能促进就业、发展产业带动就业、拓宽渠道增加就业,使各族群众在充分就业中实现致富,切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8.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求,巩固提升义务教育,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切实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质量,力争到 2021年民族自治县、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加大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结构合理、扎根基层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重视民族地区干部选拔、培养、使用,着重解决民族乡少数民族干部缺乏、断层问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教育人才、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建立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党校、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10.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中区直驻桂林各单位创建全国、全区以及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和教育基地。到 2023年,全市至少培育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单位 30个,市级示范单位 500个,逐步覆盖所有领域和行业。其中,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培育市级示范单位 7个;市民族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全部达到市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全市至少培育市级民族团结教育基地 100个,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教育基地 5个。其中,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打造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1个。建成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示范创建格局。建立完善示范区(单位)测评指标体系和考核验收办法,规范评选和命名工作。对已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和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单位)和教育基地档案制度和数据库。打造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全力争创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区(单位)、教育基地。加强示范典型培育、推荐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11.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对自治县立法的规划和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县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用法律法规规范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畅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民侨外事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四、部署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前)。对桂林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创建示范市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深入调研,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措施责任,做好落实本方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 5月—2021年 12月)。全面推进本方案的贯彻落实,着力实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示范市创建的有效机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示范市创建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位。
(三)中期评估阶段(2022年 1月—12月)。对示范市创建情况进行评估,把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结合起来,把部门评估和群众评估结合起来,把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评估,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创新思路,确保示范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四)深入推进和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 1月—12月)。在推进示范市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抓好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总结验收。通过组织各级各部门互观互检、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不断推进创建工作。在创建工作达到国家创建标准后,形成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自查自检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国家民委,提出验收申请。召开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总结大会,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经验启示进行深入总结,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政策举措,创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民宗委具体负责。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健全机制,创新举措,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全过程,及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民族工作“三支队伍”(民族工作专业队伍、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队伍、民族工作专家顾问队伍)建设,组成专业的创建工作队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整合资源,团结力量、密切配合,增强发动和动员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能力。
(二)统筹资金,保障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地区或部门的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督查,确保成效。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专项督查内容予以积极推动。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加以解决。对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大力宣传,并积极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对创建工作不积极不到位、成效差的单位,要进行问责,限期整改。
(四)总结经验,推广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民族工作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容、形式和手段,切实增强创建工作实践性、群众性和针对性,力求取得实效。要紧密结合实际,定期梳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创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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