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既是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养殖户切身利益,关系食品供应安全,社会普遍关注。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持续开展,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调整已迫切需要,依法依规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及时清理无法无规可依的禁养区。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猪肉价格飞涨的大背景下,可以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调整工作更是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也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一、中心城区禁养区以内所有的养殖场是否必须清除?
并不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但是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允许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存在,只要符合环保要求,相关手续齐全,该类养殖场不必清除。
二、如何分辨养殖场达到了“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凡是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做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为何要剔除限养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编制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严禁划定限养区,只要是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手续齐全的养殖场都允许建设和存在。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标准是什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的规定和我市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羊年出栏≥500只,种羊存栏≥300只;
4.肉鸡年出栏≥50000羽,蛋鸡存栏≥10000羽;
5.肉鸭年出栏≥25000羽,蛋鸭存栏≥5000羽;
6.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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