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创新区域合作模式。解决“飞地工业”合作中容易出现的利益分配、权责划分、数据使用、政策保障等关键问题,为飞地工业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主要有包括“飞地工业”的定义、项目分类管理机制、责任和利益分享机制、备案流程、数据使用、税收分成流程等内容。
(一)“飞地工业”的定义明确“飞地工业”的具体模式、转入地和转出地必须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飞地工业”项目的合规条件等内容。
(二)“飞地工业”项目分类管理机制主要是依据项目合作的类型不同,区分为对外区域合作类项目、依托资源招商引资类项目、多方协同共建类项目等3种类型。
(三)责任和利益分享机制方面,一是责任划分。转出地承担项目招商工作。转入地负责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能耗指标(转入地无法保障的,可由转出地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负责用林报批、征收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等属地工作。二是利益分享机制。飞地工业项目落地涉及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兑现、为该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指标费用)在项目产生的收益中按照合作双方确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后,再进行财税分成。分成期限明确为10年,到期后“飞地工业”收益归转入地。按照项目类型的不同,税收分享比例略有不同。对外区域合作类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原则上转入地与转出地按30%∶70%比例分享;依托资源招商引资类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原则上依托生产性资源(可用于招引的企业进行生产的资源)招引的项目转入地与转出地按50%∶50%比例分享,其它资源招引的项目转入地与转出地按60%∶40%比例分享。其余类型按照协议或者一事一议明确税收分享比例。
(四)备案流程方面,主要表述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转入地和转出地就“飞地工业”签署合作协议是备案的基础条件,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凭合作协议向市园区办提出纳入申请,市园区办组织相关单位对“飞地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飞地工业”名单管理。
(五)数据使用方面,在遵守国家现行统计法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于绩效考评中,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时,工业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投资完成额等经济指标数据,转入地和转出地可同时统计。
(六)“飞地工业”企业税收分成方面。税收分成主要明确了备案负责单位、税收征缴单位、分成计算和审核结算办法。其中,备案由市财政局负责,税收征缴由转入地税务部门负责。分成计算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负责,需在每年年终结算时,准确核算企业当年征缴税费县(市、区)分享部分,扣除留抵退税金额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同类别分成比例,计算出转入地和转出地应得的税收分成金额。审核结算: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向市财政局提交税收分成申请,市财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程序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调整事宜。财政年终结算完毕后3个月内转入地要及时兑现税收分成。税收兑现情况纳入市本级对转入地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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