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市政规〔2018〕12号)公布并实施,对推动行业发 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2 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 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修订并实施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为了与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 持一致性,并与本市机构改革的部门职责相对应,重新制定 《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21年15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分别是总则、网约车平台公 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说明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
2.调整了上位依据,按照依据对相关机构做出调整和职责划转。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1.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删 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开业许可的相关条件。
2.将经营区域增加了,可延伸至灵川县城区。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1.为顺应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将新增网约车车型调整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提升乘客乘车体验度,将有助于提升桂林市旅游城市品牌形 象,以适应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需要。
2.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增加了由车辆所有人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 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
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精神,取消了驾驶员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要求。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
1.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 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第3点“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在网约车显著位置粘贴专用标志”,取消了原管理办 法“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的要求。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 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 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精神,增加了对聚合平台的规范要求。
3.参照相关地市的做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接入网约车 平台提供服务;依法建立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驾 驶员红、黄、黑名单等奖惩制度,加强网约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实施诚信评价。各相关部门将考核、奖惩和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五)监督管理
参照相关地市的做法,对网约车经营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以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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