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准确理解《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林区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通告》的发布,旨在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不发生、少发生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时间起止
2021年1月22日至2月18日。
四、违反本《通告》会受何种处罚
凡在戒严期间内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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