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一)近年来与农(自)用船舶相关的事故。
2020年,“4.18”梧州藤县自用船被不明船舶碰撞后沉没,造成1死1伤;“6·11”贵港桂平自用船与货船碰撞后沉没,造成1人死亡。2019年“5·24”贵州贞丰自用船沉没导致13人死亡,2018年“8·28”南宁良庆区屯六水库自用船非法载客沉没导致5人死亡,2017年“6·5”安徽省霍邱县自用船沉没导致4死3伤。
(二)我市农(自)用船舶的现状。
我市水网密集,河流水库众多,据统计,桂林各县(市、区)共有各类自用船508艘,主要分布在平乐县、阳朔县和全州县。由于此类船舶船主安全意识不强,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设备,安全管理比较松散,极易发生水上安全事故,且目前我市在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均不明确。
(三)自治区关于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2018年10月,自治区安委会在《2018年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中,首次将“有河流和船舶的乡(镇)政府要落实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行政村要和农(自)用船舶签订船舶安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建立农(自)用船舶台账”等内容纳入了考核范围。
2019年11月,自治区安委办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对农(自)用船舶的管理主体、管理内容、责任追究及资金保障等进行了明确。
2020年10月,自治区安委会在《2020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中,将“有农(自)用船舶管理的设区的市政府要制定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有农(自)用船舶管理的县(区)政府要制定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发生有人员死亡(失踪)农(自)用船舶事故”等相关内容纳入了考核范围。
(四)相关地市的行动。
2020年4月,梧州市出台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南宁、柳州、贵港等地市也计划出台类似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厘清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总体框架
《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26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其中宽度不足1.2米的核载不得超过2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 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核准。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五)船舶年检及操作员培训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师资力量。
(六)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农业农村、交通和漓江管委)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八)管理体系建立
通过县、乡镇、村、船主每年签订四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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