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创新争优考核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20〕7号)将提高孤儿养育金标准列为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和绩效考核加分项目,要求各设区市在广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每提高50元加0.1分,最高加0.2分;市督效办下发了《中共桂林市委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0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管理目标表〉的通知》(市督效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比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高100元。《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通知》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来制定的。
二、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情况
我市现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是从2019年1月开始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全市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截至2020年8月,我市有孤儿551人,其中:散居孤儿436人(秀峰、象山、叠彩、七星、雁山五城区共计34人),市本级(市社会福利院)机构抚养孤儿115人。全市497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秀峰、象山、叠彩、七星、雁山五城区共计24人)和65名艾滋病感染儿童按政策参照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三、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桂林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市民发〔2020〕17号)、《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创新争优考核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20〕7号)、《中共桂林市委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0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管理目标表〉的通知》(市督效办发〔2020〕23号)。
四、市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定的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和《桂林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市民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后所需经费测算
按照桂林市8月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测算,提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承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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