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制定《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若干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2016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决策部署,商品住房销售稳步上升,但与全国各地相似,我市的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相对缓慢。行业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全市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854.4万平方米,同比增加26.6%,消化周期近15.2个月。其中,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632.1万平方米,同比增加34.1%,消化周期近12.1个月;非住宅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222.3万平方米,同比增加9.08%,消化周期近52.4个月。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远远超过合理区间,成为我市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点之一,也是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难点与痛点之一。
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出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并将其纳入目标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我市《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
由于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尚未出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我市吸取了国内其他省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草拟稿),于5月份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6月份再次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办、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市房地产业协会征求意见。之后,采纳向上述单位修改意见后,最终形成《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1.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2.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非住宅去库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6〕6号)
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
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1号)
5.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7〕28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主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方面着手,提出了九条意见。
一是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用地供应结构。
二是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商业、办公用房发展规划,并做好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各类商业网点,住宅项目中非住宅配建提倡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三是鼓励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允许在建的商业办公项目根据市场需求改建为符合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
四是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五是允许未建或已停工的商业办公项目申请缓建。对未建或已停工的商业办公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缓建, 缓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是允许商业办公、旅馆项目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对于已开发建成未售空置的商业办公、旅馆项目,允许按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并予以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及房屋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七是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
八是切实规范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行为必须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九是加快制定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登记办法。启动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工作,将地下车库(位)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
四、文件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关于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若干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执行期为3年,各县(区、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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