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政府投资是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对引导带动社会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明确提出“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政府投资条例”。2017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明确要“制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随着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对于新常态下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尤为重要。
当前,国家层面已出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内已有南宁市、贵港市等少数地市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外省市已有浙江省、湖北省、辽宁省、广州市、深圳市、长沙市、海口市等制定了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主要制定依据:政府投资方面,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等;企业投资方面,主要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审批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解决政府投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仍存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严、上马仓促、建设管理水平落后、投资控制不严、投资效益不佳、投资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严重影响我市政府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提高管理水平的现实之举。当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涉及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等多个部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分散,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强,急需制定一份能统筹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统一性文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是深化改革、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的的必然要求。2018年5月,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关于桂林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8〕6号),明确提出要“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任务是什么?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力争解决当前存在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严、投资项目上马仓促、建设管理水平落后、投资控制不严、投资效益不佳、投资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四、制定《管理办法》履行了哪些程序?
《管理办法》已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定程序。
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广泛学习借鉴了国内40余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将“放管服”最新改革成果吸收纳入《管理办法》中,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收到意见38条,共吸纳20条,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
五、《管理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定义、投资原则、投资方式、代建制管理基本要求、各部门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部分,主要对市财政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以及市财政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分别明确了计划管理要求。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部分,对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类别明确了审批管理的要求,并规定了简化审批情形。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部分,对项目审批完成之后到项目竣工验收、后评价之间的各环节明确了管理要求,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分责任主体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另行管理”的项目范围,并为各部门今后细化、落实项目管理工作和对接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管理办法》对项目如何分类管理的?
《管理办法》的调整规范对象是“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即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方式分类,包括“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和“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两大类。
对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报、下达“市财政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项目审批管理环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类项目(主要)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装饰装修、维护维修项目由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技术改造和信息化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单纯购置类项目由市财政等部门管理。
对于“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实行行业计划管理,按照对口管理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报、下达“市财政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投资计划”。在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七、《管理办法》对于投资项目简化审批作了哪些规定?
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市财政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不足 500 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为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
八、较以往市本级项目管理实施情况,《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一是建立了全过程管理制度框架。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制度、规范的分类审批制度、代建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投资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明确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向和投资方式。
三是统一实施项目计划管理,更好地统筹年度计划投资规模、结构和节奏。
四是提出了按投资方式分类实施项目审批或管理,并明确了可以简化审批的情形。
五是明确了代建管理的地位和要求。
六是提出了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组织竣工验收。
七是按项目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分类列明了违规违法情形。
九、《管理办法》对哪些项目作了例外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自治区和市对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项目、涉密项目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管理办法》对各县(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作了怎样的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县(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对各县(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市本级财政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当向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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