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爱心驿站”运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桂林市“爱心驿站”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电〔2016〕26号)建设规划,市总工会组织编制了《桂林市“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据《桂林市“爱心驿站”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电〔2016〕26号),为建立“爱心驿站”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培育城市人文精神,打造桂林文化和公益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服务对象、管理监督、经费保障来源、服务开放时间、资产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爱心驿站”是指依据2016年《桂林市“爱心驿站”建设实施方案》,各城区(含灵川县)建设的120家“爱心驿站”。
(二)服务对象
“爱心驿站” 对象为环卫工人、绿化工人、城管队员、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
(三)管理监督
日常运行管理由各城区(含灵川县)负总责,市总工会牵头、市城管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爱心驿站”检查监督工作。
(四)经费保障来源
“爱心驿站”管理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0000元/站/年,市总工会补助10000元/站/年,不足部分全市各城区(含灵川县)自行解决。
(五)服务开放时间
爱心驿站”须有专人负责,实行值班制度,每天开放服务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同时要明标明“爱心驿站”名称、开放时间、值班人员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资产管理
“爱心驿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列入全市各城区(含灵川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爱心驿站”的用途和性质。
三、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是现阶段为“爱心驿站”运行管理制定的短期指导性意见,故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