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桂林市兴安县公安局民警正在教育路口路段抓捕涉案嫌疑人。此时,一男子驾驶着一辆车牌为桂CXXXX7的小型汽车路过,且慢慢将车停了下来还一直盯着民警办案的方向迟迟不离开。办案民警因看他行迹有些异常,怀疑他为涉案嫌疑人员,遂将其控制住。

在调查的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蒋某并无涉案嫌疑,但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极有可能涉嫌酒驾,便通知交警前往处理。兴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蒋某测试结果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蒋某交代,当天中午他和朋友在自己家中聚餐,期间喝了些白酒。饭后休息了一会便驾车出门办事,途径教育路口时看到有警察在执勤,就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结果被逮个正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蒋某因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警方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面对这样的后果,蒋某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