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桂林市桂湖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分店违规串换药品案例
2023年12月,桂林市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桂林市桂湖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分店违规将国食健字保健品和食品等串换成医保目录内“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限药店使用)”进行医保结算,涉及违规医保基金3080.5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桂林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80.5元;二、罚款4107.5元;三、全额扣减2023年履约保证金;四、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典型案例二:兴安县人民医院重复收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9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兴安县人民医院对自查自纠敷衍应付,对已提供清单的问题不主动自查整改,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查自纠仅退回医保基金6696元,存在5项重复收费问题未清退整改,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6386.35元。兴安县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改正;二、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三、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76386.35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152772.7元;四、对该院规行为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三:幸福家园养老护理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12月,临桂区医疗保障局接到桂林市医疗保障局转办线索,经调查发现,幸福家园养老护理院存在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2371.56元。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一、责令立即改正;二、责令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2371.56元,并处违法违规金额1.3倍的罚款29083.03元。
典型案例四:阳朔富康医院诱导参保人就医、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10月,阳朔县医疗保障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发现,阳朔富康医院2020年、2022年存在诱导参保人就医、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虚假住院、伪造医学文书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离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20年)》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五)项,《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2版)》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十二)项、《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十二)项等规定,以及阳朔富康医院申请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作出如下处理:一、解除阳朔富康医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二、约谈该院实际控制人;三、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3202.77元,并处按协议约定支付3倍违约金39608.31元;四、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五: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挂床住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9月,阳朔县医疗保障局联合阳朔县卫生健康局对阳朔县妇幼保健院开展“挂床住院”突击检查,发现该院存在3人次“挂床住院”的违规行为。阳朔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挂空床”行为管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24号)和《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项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并责令限期整改;二、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055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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