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桂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保障自然人、各类组织合法利益,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桂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为桂林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运行轨道。
二、什么是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通信、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如何申请共享桂林市公共数据?
(1)申请方式:
①线上申请: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公共数据,优先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利用平台上的数据库表、服务接口、文件等方式获取数据。
②线下申请:若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线上共享存在困难,可采用线下方式申请。
(2)审核流程:
申请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必要时可以同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获得同意共享答复后,按规定流程获取数据;若答复不予共享,数据提供单位需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3)数据共享:跨层级、跨区域申请: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需要共享跨层级、跨区域公共数据的,应当主动对接数据所在的上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需求部门一起协调获取。
四、如何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
(一)实施主体及分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二)运营机构职责与活动范围:运营机构可利用公共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可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运营机构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开展运营活动。
(三)监督与评估: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公共数据应用场景进行安全性和合规性评估。
(四)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多方合作开展公共数据市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分红、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反哺财政收入。
(五)禁止行为: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未经履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规定的程序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与第三方合作运营公共数据;不得私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
五、如何保证公共数据的安全?
①明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保密等部门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制度,并督促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实施。③落实主体责任: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数据运营机构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④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等技术措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⑤制定应急预案:数据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数据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⑥规范第三方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监督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机构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公共数据。⑦明确开发利用者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应按规定和协议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及时反映数据安全问题。
本文件由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0773-368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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