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我市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五)《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于2024年11月11日下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各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积极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有31个部门报送清理结果。市司法局进行了梳理审核后,于2025年1月9日形成了《关于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征求各部门意见,共计收到29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21个部门无意见,对收到的8条部门意见,1条不予采纳,2条部分采纳,5条全部予以采纳。最终形成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决定保留62件、决定废止42件、宣布失效92件、修改15件。
四、主要内容
决定保留62件、决定废止42件、宣布失效92件、修改15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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