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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壮族三月三”及清明节期间尧山和龙泉林区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政策解读(市政规〔2025〕3号)

2025/03/23 1.9w 阅读 91 点赞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壮族三月三”及清明节期间尧山和龙泉林区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促进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准确理解《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壮族三月三及清明节期间尧山和龙泉林区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序推进清明节期间尧山和龙泉林区野外禁止用火工作,现对《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清明节期间我市不发生、少发生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禁止用火的范围

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叠彩区大河乡尧山村委、潘家村委、上阳家村委、新民村委、群力村委、四联村委、桂林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灵川县灵田镇东田村委西岸村、上阳家村和下阳家村,力水村委尧山田村、力背村、上力村、下力村和花江村,灵川镇王家村委社山村、梅田村、三百源村和茅坪村;临桂区临桂镇二塘村委南村岭脚底村;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委黄村、家湾村、上沙河村下沙河村;秀峰区甲山街道官桥村委龙泉村、李家村夏家村的林区野外。

四、时间起止

2025331日至410日。

五、违反本《通告》会受何种处罚

凡在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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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