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简称《通告》),有序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建设及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现对《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桂林市人民政府首次发布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8年12月,桂林市人民政府再次发布了加强禁燃区的通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对禁燃区重新划定,有效期5年。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22〕9号)有关规定,桂林市组织对《原通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原通告》的实施有效遏制了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倒逼能源结构向清洁化、低碳化调整,大幅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有效推动桂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符合世界级旅游城市发展需要,利于“美丽广西”建设推动,需要继续施行。因此,桂林市对《原通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桂林市结合实际,在《原通告》基础上制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制定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及“美丽广西”建设等要求,持续依法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保持、巩固桂林市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四、涉及范围
(一)《通告》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1)灵川县及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临桂六个城区全境;(2)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通告》中选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Ⅲ类(严格):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通告的其他要求
《通告》第四、五条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巩固工业燃煤污染治理、提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水平共同努力。此外,《通告》要求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六、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2024年6月修订形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别于6月、8月两次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8个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二)9月9日—25日通过桂林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了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10个工作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七、其他说明
(一)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类型Ⅲ类(严格)中提及的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其中的专用锅炉指的是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
(二)《通告》与《原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因现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高污染燃料相关规定无明显变化,且《原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符合桂林市当前环境空气质量保护需求。因此,《通告》仅在《原通告》基础上进行部分修订,其中核心内容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类型仍沿用《原通告》规定,对禁燃区内企业、个人无新增影响。
在禁燃区内关于涉及到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未敷设)区域燃料使用要求上进行了变更。原《通告》中“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新的通告中不再将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区域作为高污染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限制条件,高污染燃料类型和禁止使用范围以新的通告要求为准。
八、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告》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