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闻警即动、有警必出,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2018年10月9日,武警消防部队集体退出现役,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职级序列,同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他指出: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管理。根据中办、国办《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改革转制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政策和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人的各项优待政策”。
二、制定依据
针对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危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借鉴区内外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管理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 号 ),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桂林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桂林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若干措施》共4部分13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优待保障对象。明确了桂林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的对象既包括国家编制的消防指战员,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消防文员。
(二)职业荣誉保障。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颁发“消防员荣誉之家”门牌,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送奖上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消防烈士遗属及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三)生活待遇保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消防文员薪资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落户待遇、伤亡抚恤待遇进行明确,参照地方公务员做法,且不低于转制前部队待遇。
(四)社会优待保障。对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消防文员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交通出行、招录及退出优待政策进行明确,平移转制前部队政策。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