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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六稳六保】关于《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市政规〔2020〕26号)的政策解读

2020/10/15 2.0k 阅读 23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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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我市制定《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市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需求量呈上涨趋势,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用地成本居高不下;但另一方面工业园区内已供应土地又存在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影响了园区的均衡发展。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度自治区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情况通报,在参评的45个工业主导型开发区中我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排13位,平乐县工业集中区排26位,灌阳县工业集中区排29位,全州县工业集中区排35位,在参评的5个产城融合开发区中我市的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桂林)排第2位;综合全区的排位情况,我市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

为推动桂林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振桂林工业雄风”的战略构想和发展目标,促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特制定《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三大工业园区管委意见和建议,并在自然资源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四、《办法》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调查认定标准

1.闲置工业用地的调查认定自然资源部已有明确规定,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的闲置工业用地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标准认定。

2.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国家及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根据实际工作中相关经验总结而制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工信、发改、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办法》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二)处置和利用

1.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拟订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视低效利用工业用地不同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拟订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方案,经当地工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可采取限期开发或提升效率、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依法收储并纳入土地储备等方式处置利用。

(三)相关制约措施

1.对列入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而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或拒绝整改的,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协议或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新申请用地进行限定和约束;同时与银监、证监、银行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违约违规用地的综合防控。

2.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不督促整改的,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市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安排相关园区和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受理用地报批和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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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