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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解读

2020/07/05 8.7k 阅读 303 点赞

一、制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一是落实大气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要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非道路移动机械虽然在保有量上少于机动车,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部分为老旧机械,冒黑烟等现象严重,即使是国家第三阶段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颗粒物的限值为0.2g/kWh,与国Ⅴ阶段车用重型柴油机的限值0.02g/kWh相比,在消耗相同柴油的情况下,其细颗粒物排放是柴油车的10倍。

二、《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答: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答: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哪里是禁用区域?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实施区域和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全境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临桂区、灵川县全境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何管理?

答: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限值。在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应急、抢险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如何查询?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环保信息公开栏目中查询。网址为http://www.vecc-me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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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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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