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所提出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我市发布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点内容,主要就适用原则、适用范围方面进行规定。
(一)适用原则。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通知》印发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通知》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事项说明
一是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二是调整更新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20年公布的桂林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统一年产值相比增幅为3.86%,本次调整更新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幅度为4.26%,基本与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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