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快速反应,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抓细抓实。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减轻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冲击,解决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扶持企业迅速复工投入生产,制定此措施。
二、起草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精神,参照区内其他地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关减免、奖励或补偿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内容分为加大融资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复产复工四个部分,共13条措施。
第一部分:加大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等信贷支持;施行下调贷款利率或贷款贴息等融资政策。对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而产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稳定职工队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对各类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推荐各类劳动者就业给与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部分:减轻企业负担。对中小企业减免房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施行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允许旅行社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免收旅游经营企业一定时期内水资源费、经营权费用、门票资源费。
第四部分:保障复产复工。对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企业给与补贴。对获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与配套支持。对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在库“四上”企业、2020年一季度新投产竣工入库的“四上”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财务支出凭证为准)的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给与资金奖励。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本文中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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