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尚未发布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通知要求“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万亩或养殖年产量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独立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面积不足1万亩或养殖年产量低于3000吨的县(市、区),可独立编制规划或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编制规划。”
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以及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等有利条件,桂林市水产养殖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规范全市渔业生产、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农业部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等要求,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和依据
(一)规划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3.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4.坚持整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二)《规划》编制依据
《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文件。
三、《规划》基本框架
《规划》共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目标任务和原则;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主要分析水域滩涂承载力、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现状,提出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主要包括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位置和管理措施)、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位置和管理措施)和养殖区(养殖区的类型、面积、位置和管理措施)以及桂林市特色水产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第四章保障措施,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预警、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信息建设等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建议。
四、《规划》的目标任务
(一)规划目标
根据桂林市地理、社会环境和渔业资源状况,做好区域水域承载力评价,确定水域开发总体思路,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区域范围,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合理布局生产区域,实现养殖过程生态安全、环境生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
(二)重点任务
1.明确养殖水域功能。2.优化调整产业布局。3.保护水域生态环境。4.保障渔民合法权益。5.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五、功能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境内各水域的自然属性,将境内水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功能区域。
六、规划范围及年限
规划范围:桂林市管辖水域滩涂范围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本次规划范围包括桂林市境内的河流、山塘水库和池塘。
规划年限:2019年-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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