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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规〔2019〕13号)的政策解读

2019/11/07 3.2k 阅读 52 点赞

关于《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7〕20号)的要求,修改2008年4月18日公布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2008〕29号)。

 桂林作为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印发《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的战略需要,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18年开始组织相关业务管理人员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在2008年印发的《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基础上,依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规范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公园设计、管理等有关规定,多次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我市实际讨论修改,形成《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118公文系统征集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将《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告于林业和园林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组织系统专题会和局业务会讨论修改,草拟完成《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经过局合法性初审和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发布

三、起草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5.公园设计规范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

我国目前尚未就公园管理立法,2008年公布的《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2008〕29号)实施多年以来,为我市的公园管理提供依据,经实践证明可行、有必要继续保留、经修改后继续施行。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规范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国家住建部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名称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规范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 增设禁止内容

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新增第二十三条“公园内不得设立与公园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确保公园的公益性,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餐馆、茶楼等”。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标准》和公园管理现状需要,第三十六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增:(四)闭园后滞留和过夜;(十二)擅自放生动物;动物表演;(十九)打鸟、打拍树木、吊树、裸露上身、躺卧坐椅等行为;(二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等行为;(二十一)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二十二)进入非开放区域。

(三) 增加经营管理内容

依据《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取得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及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明确科研、志愿服务、优惠制度、安全及时效等相关内容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标准》等,明确植物园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公园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对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等按规定实行优惠制度。长期居住桂林的外来人员凭有效居住证按规定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

 五、主要框架

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分七个章节、共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园景园容管理,第四章游园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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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