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的补充规定》
政策解读
2019年10月24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桂林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旅游项目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规〔2019〕12号),下称《补充规定》,现就《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进程,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2013年6月国土资源部批复《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土资函〔2013〕374号)要求桂林建立符合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2015年11月我市出台了《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旅游流转暂行办法》(市政〔2015〕70号)。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土部要求,再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对市政〔2015〕70号文件进行进一步细化,下发了本《补充规定》。
二、《补充规定》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是对《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旅游流转暂行办法》(市政〔2015〕70号)文件的细化和落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开发旅游项目的行为。
(二)适用及审批程序
明确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旅游项目的具体要求、程序,具体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使用管理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与审批。
(三)监管管理
成立乡村旅游协调小组,负责乡村旅游项目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建立乡村旅游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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