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7〕7 号)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 号)、《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制定下发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
《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教育、司法、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及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备案”。
三、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关于贵局请求提供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复函》提供的2016年度桂林市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28元。在40%-50%范围内,参照2016年市政府确定的45%比例,计算出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应为1144.8元(30528元÷12月×45%=1144.8元),取整数为1145元(含1145元)。
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提供的桂林市2016年城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053元。按照45%计算出2017年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为5873.9元(13053×45%=5873.9元),取整数为5874(含5874元)。
四、市区的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该通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