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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7/09/28 1.3w 阅读 175 点赞
  

  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规〔2017〕4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5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两县六区采石场整治、全州、兴安等9县采石场综合整治和漓江风景名胜区采石采砂综合整治工作,于2016年原则上暂停全市范围内采石采砂矿权新立、延续、转让等所有审批登记,为把生态优先、保护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露天矿山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采矿权准入与退出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审批向监管、开发向保护的转变,我市先后编制了《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和全州、兴安等县采石场发展规划,同时按“三化”要求和“五化”标准出台了《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砂石土矿权出让管理,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我市出台《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范围、审批权限、出让要求、出让前期工作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后要求、矿山建设要求等内容。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审批权限。一是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和重点区域内(六城区、灵川县、阳朔县)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出让;二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 

  (二)明确出让要求。一是新设的砂石土矿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对符合现行规划和延续条件的已设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的标准。三是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规定。规划区外禁止设立采矿权。 

  (三)明确出让前期工作要求。一是采矿权出让前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一致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二是凡符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应实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公开出让前,属地人民政府应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征收或租用、迁移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全部费用,确保采矿权公开出让后矿山顺利投产。三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拟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后,依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四是采矿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由采矿权评估价款和相关成本费用两部分组成。相关成本费用包含测量费、报告(方案)编制费和评估费,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五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分别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后要求。一是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二是中标人或者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同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用协议,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和土地租用协议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后要求、明确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建设。建设完成并通过国土、环保、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常生产。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