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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2017/09/01 1.6w 阅读 531 点赞
  

  日前,桂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为扎实推进“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宜居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6〕60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实施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办发〔201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2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美丽广西·宜居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桂办发〔2016〕60号),对宜居乡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在清洁乡村、生态乡村活动基础上,通过宜居乡村活动的开展,打造“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升级版。 

  2017年8月23日,我市印发《<“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实施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市办发〔2017〕29号),对“产业富民”、“服务惠民”、“基础便民”三个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个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 

  1、2017—201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农村改厕户36.5万户、改厨户36.5万户、改圈户1.5769万户。 

  2、全市1654个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协管服务,包括网络费、运营维护费和协管员服务费。 

  3、2017—2018年创建的88个“美丽桂林·宜居乡村”示范村。 

  (二)明确了“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具体方式。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由县(区)人民政府先行筹措资金完成建设,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对验收合格的实行以奖代补。 

  (三)明确了“美丽桂林·宜居乡村”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具体标准。 

  1、市本级财政给予农村厕所改造户均奖补100元、农村厨房改造户均奖补100元、建设屋外独立畜圈的户均奖补100元。 

  2、市本级财政对全市1654个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协管服务(包括网络费、运营维护费、协管员服务费)补助5184元/年·村。 

  3、市本级财政对2017—2018年创建的88个“美丽桂林·宜居乡村”示范村补助10万元/村。 

  (四)明确了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直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考评验收。 

  2、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