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罗静组织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和研讨。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主要有三项变化:一是改进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2022年,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二是设立了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50%起步,退休人员支付比例55%起步。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除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可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统一扣缴;同时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学习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对《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逐条学习,并对其涉及医保待遇、经办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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