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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桂林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总第061号(政法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8/02 6.5k 阅读 451 点赞

办理结果分类:B市医保函〔2023〕9号


关于2023年桂林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总第061号(政法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粟多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天数提高到职工生育假天数标准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桂林市着力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致力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0年,我市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强化基金的共济能力;2021年,全面取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主体限制;2022年,桂林市印发《桂林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政规〔2022〕29号),在确保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用征缴标准稳定的前提下,大幅提高企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您提出的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统一到产假标准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制定权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自治区医保局已代拟《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现正在征求意见中,征求意见稿在确保生育保险费用征缴标准稳定的前提下,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即生育一孩和二孩的、三孩及以上的,在现有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再享受30天、60天的生育津贴。今后我们将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桂林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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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