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民罚决〔2023〕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住建大厦北楼三楼305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对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涉嫌连续三年未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证实,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属于桂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2.根据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2019年至2021年未开展网上年检,年检任务未完成。3.执法人员张璎璎、韦施媛对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研究院登记地址象山区瓦窑路2号悬挂桂林漓江根雕奇石文化产业研究院牌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的规定,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桂林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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