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北京商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民罚决〔2023〕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住建大厦北楼三楼305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来宾市检察院送来的《检察建议书》(来检建[2023]1号),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对桂林北京商会涉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以及从事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桂林北京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以及从事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证实,桂林北京商会属于桂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2.执法人员张璎璎、韦施媛对桂林北京商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桂林北京商会登记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3号悬挂有桂林北京商会的牌匾,但该场地已被来宾市公安局查封;经问询周边居民,此商会已停止活动。3.来宾市检察院送来的关于桂林北京商会案件审理处理材料表明,桂林北京商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条)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条)第三十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桂林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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